【宪法宣传周】人民政协与宪法

2024-12-05 17:07   青海  


  12月1日至7日为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时间,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


  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大家对她也比较熟悉,但是我国宪法的历史、宪法宣传日的由来你了解吗?人民政协与宪法又有着怎样的渊源?今天小编就为你讲述人民政协与宪法的故事。



“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日到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中,共产党党员约占44%,各民主党派、工人、农民以及各界无党派人士约占56%。大会特别邀请了宋庆龄、蔡廷锴、沈钧儒等具有影响的代表人物,还有前清翰林、老同盟会会员、前国民政府官员、国民党军队起义将领等。总之,会议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广泛代表性,它所作出的决定也就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决定,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即体现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建国纲领。



  一般而言,一个新国家政权的建立须以宪法为基础。然而1949年的中国还不具备召开基于“普选”基础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没有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社会条件。也就是说,虽然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代行了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就具有了国家制宪会议的某些功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协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就表明,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具有政治协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双重性质,而不仅仅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尽管《共同纲领》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已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

第一部宪法:人民政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全体会议执行人大职权的任务结束。有人担心以后政协就不会再有多大作用,有的怀疑政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也有人认为政协仍应是权力机关或半权力机关。对此,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遗憾的是1954年宪法在人民政协问题上比《共同纲领》有很大退步,未对人民政协直接作定性的规定,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今后在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82宪法:人民政协首次入宪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的母本)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在邓小平同志的的大力推动下,1982年宪法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郑重地载入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宪法序言这95个字,保住了宪法全民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不仅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性质,肯定了其重要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政协可以在国家政治、经济、对外友好活动等广阔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地合法地发挥重要作用。从而第一次为人民政协的合法存在和作为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宪法进行多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表述,实现了政党制度的入宪。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合法性,将原来这种合法性从执政党的意志拓展到国家意志。


人民政协在设立国家宪法日中的贡献

  国家宪法日是以纪念一个国家现行宪法为主题的法定纪念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我国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包含了历届政协委员的长期呼吁和坚持。呼吁设立国家宪法节就像一个接力棒,从未在政协委员们的手里中断。“八二宪法”实施后,时任中国法学会会长的王仲方委员就先后两次提出设立宪法节日的提案。王仲方认为“八二宪法”是一部“最新、最好”的宪法,指导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应该人人加强学习,但当时社会上《宪法》却少有人问津,甚至连书店里也很难买到,他很着急。在1990年和1992年七届政协一次会议和七届政协三次会议上,他以“建议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宪法节”和“再次建议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宪法日”为题,分别递交了两次提案。

  从2008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起,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就将设立“宪法日”的提案坚持提了7年。

  2014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王兴东等10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了《将12月4日原“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的建议》的提案,作为大会1260号提案,司法部在6月3日给予了积极的答复。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自此,12月4日正式成为中国的国家宪法日。那一刻,侯欣一说,他既快乐又平静。“向宪法致敬,我们又多了一种生动的方式。”

来源:临潼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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