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乐山查处一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03 12:02   四川  


近日,记者从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19日,夹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夹江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公司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饲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董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饲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2日,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笋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水池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未对污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且进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笋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18日,乐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晶辉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冶炼厂房中频炉周围未设置紧急情况下炉水的紧急排放、应急存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乐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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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山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钟成甲

编辑:杜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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