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注意啦
近日,国家标准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简称“《规程》”)发布
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年检的检验标准
各位电车车主,快来看看
↓↓↓
▶《规程》不仅适用于纯电动汽车,也将适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含增程式)汽车。该政策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信息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208E903AB60279F3E06397BE0A0AB2B9
值得注意是的
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在于
动力蓄电池安全充电检测
和电气安全检测成为必检项目
同时,还将对驱动电机、电控系统
以及用电安全等安全特性进行检测
↓↓↓
根据现行的汽车年检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包含新能源汽车在内的载客汽车年检,主要检验内容包含了车辆外观、安全装置、底盘和制动等部分。
对于传统燃油车,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是否能够安全上路行驶;但对于新能源车辆,影响车辆安全核心的三电系统并未得到有效排查。
新增的检验项目 :按照新《规程》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安全充电检测和电气安全检测将成为必检项目。对于营运新能源汽车而言,充电和放电时动力电池的温度和电压都将成为检测项目。
在《规程》中,对于搭载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锂电池的车型,明确要求充电最高温度分别不超过65℃和60℃。该温度限值符合动力电池工作温度合理区间,也远低于电池系统“热失控”的临界温度。
图源:摄图网ID600719353
不要忘记申请哦
截图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原文:
https://boftec.zibo.gov.cn/art/2024/10/17/art_379_2866747.html
政策实施期从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开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中央和省级下达的汽车置换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市商务局将在政策截止期前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公告。
(一)对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淄博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
●转让旧乘用车的消费者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
●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置一辆新乘用车可申请一次补贴。
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
●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
●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
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
●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
●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
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转让时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时间为准。
(六)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
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含市级初审、省级复核),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
按照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市级)选择补贴受理地,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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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话框回复【置换补贴】
即可获得
申报入口以及最新消息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我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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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柒(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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