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当单位在职职工大于30人,且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时,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非残疾职工,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数如协商计入用人单位一方,须在双方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未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的,计入派遣单位一方。
残保金申报应注意事项如下:
1.残保金申报时间
陕西省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保金减免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3.雇佣残疾人数据审核单位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需先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4.残保金计算与征收单位
残保金由当地税务机关计算并依法征收。
经税务机关提醒申报缴纳后,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通过《陕西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传递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同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由残疾人联合会配合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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