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公众号”可订阅哦!
前言
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践。然而,婚姻自由不仅仅体现在结婚的自由上,同样也包括了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婚姻的自由。当一方在婚前未告知另一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时,这种隐瞒行为是否构成对婚姻自由的侵犯,以及婚姻是否因此可被撤销,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了解“因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引入
案例一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6月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0月13日,被告因精神疾病发作被送往重庆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原告此时才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同时了解到,被告曾于2018年5月20日在重庆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80天。2023年8月1日,张某一纸诉状告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
裁判结果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书,被告李某母亲认可“李某结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事实,同意依法撤销婚姻。
案例二
案情
赵梅(化名)与王军(化名)经朋友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王军在婚前检查中隐瞒其患有艾滋病的病情,2022年9月赵梅与王明共同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直到2023年11月1日,赵梅偶然在家中发现王军的住院记录和出院证明,才发现王军患有艾滋病。2023年12月5日,赵梅以王军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军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婚前未如实告知赵梅已确诊艾滋病的病情,违反了夫妻间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依法撤销了赵梅与王军的婚姻。
案例三
案情
秦女士与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认可后确定恋爱关系并领证结婚。秦女士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没想到婚后杨先生却拒绝同房,导致秦女士曾因想不开自杀过。后经多次沟通,杨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其隐瞒,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秦女生认为,其丈夫杨先生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婚姻,故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秦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秦女士与杨先生的婚姻。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三个案例中,夫妻一方均选择在婚前向伴侣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这一行为违反夫妻如实告知义务,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婚姻埋下了随时可以引爆的炸弹。
法律知识
构成婚姻可撤销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了(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至三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的认定上,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予以确定。
注意: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仅限于结婚登记前,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不会影响另一方的选择,不构成侵犯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所以不被认定为具备婚姻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另外,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在婚后不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但是如果患病一方虽告知另一方其患病事实,但没有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相关情况,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是否与其结婚的决定的,则仍视为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与隐瞒重大疾病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均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救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人民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在《民法典》施行前,撤销婚姻能由当事人向婚姻机关申请,但是《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定,现在被胁迫方或被隐瞒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婚姻撤销权的行使存在1年的除斥期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自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算。如果一方当事人被胁迫结婚,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同样存在1年的除斥期间。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一方在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当一方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时,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重大疾病可能会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危及双方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缔结婚姻时,双方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法和稳定。
文字|张蕊
编辑|谭馨
图片|新华网
审核|杨安丽 徐一婧 邬哲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