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内老人猝亡 谁的疏忽?

文摘   2024-12-06 18:56   陕西  

【事件报道】老人在敬老院内毫无征兆地突发身亡,家属认为是敬老院疏忽而未及时发现,由于就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人家属将敬老院告到法院索赔7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敬老院存在的过错,酌定赔偿7万元。


去年930日,金阿婆与闵行区一家敬老院以3170/月的服务价格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养老服务合同》,此后金阿婆便搬进了这家敬老院。当年1126日下午,金阿婆的家属来探望她,然而就在家属离开敬老院约45分钟后,敬老院护工在叫金阿婆吃晚饭的过程中,发现叫不醒金阿婆,遂立即通知敬老院的医生来查看老人情况。医生当场发现,金阿婆已无生命迹象,虽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仍旧回天乏术。法院查明,在抢救的同时,敬老院也拨打了金阿婆家属的电话。由于双方就事件的处理产生一定分歧,金阿婆家属当场拨打了110报警。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确认金阿婆于201711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可能,排除外界暴力性、工具性损伤。金阿婆家属认为,是由于敬老院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且未在事发第一时间拨打担保人电话,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更未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从而导致金阿婆死亡。金阿婆家属称,事发后,家属曾多次与敬老院方面协商,但敬老院均拒绝承担责任。对此,敬老院辩称,金阿婆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为了佐证自己的所言,庭审中,敬老院方面的代理人还原了事发当天的时间轴,且称当时敬老院和法医都告知金阿婆家属如要查明具体死因,建议做尸检,但金阿婆家属予以拒绝。另外,事发当天下午,金阿婆家属还来探望过金阿婆,约1530离开,离开前还与敬老院陈院长闲聊了几句,说老人状态不错,还喂老人吃了点东西。综上认为,敬老院在整个过程中已尽到该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敬老院未能提供巡视看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敬老院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原告诉状所述死者金阿婆于事发当日下午1500后身体发生异样,金阿婆家属于1530左右离开敬老院,也即说明从死者身体异样开始直至家属离开敬老院,家属未向敬老院反映过金阿婆身体出现的状况,故法院认为原告方对金阿婆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死者金阿婆在入住敬老院前自身患有诸多疾病,且年事已高,经公安机关确认金阿婆的死亡原因系疾病死亡可能,排除外界暴力性、工具性损伤。且原告方在金阿婆死亡后拒绝尸检,无法排查金阿婆的真正死因,故其无法证明金阿婆的死亡系由敬老院造成。         


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死者金阿婆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敬老院有为金阿婆提供安全养老的义务,敬老院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金阿婆进行专护等级的照看,但敬老院并未能提供两小时巡视记录、二十四小时看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金阿婆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法院认为敬老院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养老机构,尤其是收住半失能、全失能类型的护理院,入住老人大多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长者在机构猝死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类型风险,机构都会通过前期的入住评估、护理方案制定、日常照顾服务、异常情况应对、紧急送医救治、及时通知家属等方式积极应对。在本案中,可以看到机构从入住合同签订、突发情况紧急应对、医务人员实施抢救、及时通知家属都履行了自身的责任,然而法院依旧判定敬老院存在一定过错,承担7万元赔偿。此判决结果很可能不会为广大从业者所接受,但客观来讲,机构在此次事故应对当中确实存有不足,需从管理方面改进。


一:日常运营管理、照护服务表单缺失。“敬老院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金阿婆进行专护等级的照看,但敬老院并未能提供两小时巡视记录、二十四小时看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金阿婆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法院认为敬老院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据事实证据来判定,对机构最为不利的一点就是入住老人受伤或死亡是事实,也是厅审的重要证据。目前绝大多数敬老院都保留入住合同,其中对于双方的责任都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条款对法院判决影响也至关重要。本案中,有人在机构死亡是事实,敬老院需依据合同履行其照负责任也是事实。家属可以此为证要求敬老院承担其责任,而机构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对于相关执行和操作缺乏文档性的资料,即便机构在日常服务中都有所履行,文件的缺失会导致不被法院所承认。所以我们一再强调,在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流程和服务体系之后,一定要加强操作记录的完善。对内可以保证服务的标准化执行,提升员工管理能力。对外可以表明机构各项流程的落实,塑造机构良好形象。最为重要的是当事故发生后,可为机构争取应得的权益,保障机构安全。


二:延误抢救时机。养老机构主要提供老人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照料服务,虽然当前国家一直在倡导医养结合,养,依然是主体。即便机构设立了门诊、医务室、护理院、康复院等,依然不能代替专业医疗机构的职能。当面对老人突发状况,生死攸关之际,机构应及时拨打120或送往医院,切不可越线行使医疗机构的职责。本案中机构内部的医生“发现老人已无生命迹象,虽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依旧回天乏术。”机构毕竟不是医院,专业人员和医疗设备都明显不足,所以家属一再强调机构未及时送医确有其道理。

 

根据以往案例,很多事故都发生在家属探访后,其中主要以老人心理变化导致其他问题居多。本案中还提及家属自带食品。机构也可从外带食品管理、家属离开后老人情绪评估等方面加强管理。避免由此导致的问题发生。

 



  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大家学习与关注。其中有一段非常专业的文字,简单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为了实现自己的要求,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来表明自身要求的合理合法性。机构在日常管理当中,一定要关注日常表单和记录的留存,以及形成表单的流程和责任人员,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有效和完整性。当事故发生后,面对多方的指责和要求,机构才能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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