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评标费标准!3小时以内,每人每次600元!

教育   2024-11-02 10:03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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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其中重点内容如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详细通知)

01
提高评标费标准!3小时以内,每人每次600元!

第七条 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02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统一按照200元包干!

第八条 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提供其他补助。

第十条 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注:据修订对照表明确,异地评标统一都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不区别对待珠三角6市。

03
明确支付时间!收到发票30日内支付!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在线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在线支付。

04
2种情形,没有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一)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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