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告知书
文摘
2024-10-30 10:47
青海
为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严禁耕地撂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应由其所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对既不自行复耕,又不流转复耕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户,由村集体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收回承包耕地。二、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藏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的新增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一经发现将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坚决落实“谁种地、补贴谁”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种植苗木、花卉、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广大农民朋友、各种养殖大户、合作社及企业要深刻认识到耕地“非粮化”和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并相互告知,抢抓农时,积极开展荒地复耕复种,有序推进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
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