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下午13时58分,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某地块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经调查认定,舟山新城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发生高处坠落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4年6月25日和x公司水电班组开始3号楼铺设电缆线工作,电缆从20层开始逐层由上层底板向下层铺设,6月26日作业人员在铺设 805 室电缆时发现设备平台穿线孔有堵塞的情况,班组长徐某某派刘某某去 9 层905 室外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外侧即是悬空的采光井),用镐头机破碎设备平台的混凝土,疏通穿线孔堵塞点,6 月 27 日上午马某某和苏某某铺设其他楼层的电缆线,下午 13 时许刘某某将堵塞点疏通,13时50分许马某某和苏某某前往9 层铺设电缆。
马某某和苏某某将铺设9层电缆线作业分成两段,一段从9层电缆井出线沿着 9 层连廊铺线至弱电井,另一段从弱电井沿着打好的孔洞,用花线绑扎固定做牵引,拉至8层入户配电箱中。马某某和苏某某先将连廊上拉过来的电缆线接至弱电井,13时50 分许苏某某前往 9 层弱电井处进行送线,马某某与刘某某站在苏某某旁边聊天,随后苏某某前往设备平台西侧玄关处进行拨线,马某某前往设备平台,13 时58 分许马某某高处坠落,从9层坠落至1层地面。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看医疗证明、人员询问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导致发生高处坠落。
1.马某某。和x公司员工,在缺少临边防护的9 层设备平台作业未有效系挂安全带;未充分认识缺少防坠落网的采光井周边存在坠落风险,有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导致发生高处坠落,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傅某。和x公司某地块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未依法正确履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其暂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沈某某。和x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员,专门负责某地块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3号楼9层连廊护栏无临边防护作用、采光井未安装防坠落平网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未督促工人有效系挂安全带,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4.何某。和x公司某地块项目部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3号楼存在高处作业却未落实防护措施的问题隐患失察,未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5.徐某某。和x公司某地块项目水电班班组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上班交底的内容进行记录,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责成和x公司内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6.章某。中海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某地块项目3号楼的监理工作,对 9 层设备平台处临时高处作业无临边防护的事故隐患失察、对 9 层连廊护栏处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未跟进闭环整改,责成中x公司内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1.和x公司。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号楼9楼连廊栏杆处缺少临边立面防护,现有栏杆不能起到防止人员坠落或钻越的作用;905 设备平台临时高处作业缺少临边防护;9楼采光井周边高处作业未设置可记挂安全带的固定点,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中x公司。作为新城某项目监理方,作为项目监理方,对施工单位在 3 号楼 9 层采光井周边设备平台混凝土打孔破碎、电缆穿孔拉线等已经进行一段时间的作业行为,缺少有效监督检查,对高处临边作业缺少防护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制止,未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3.海x公司。作为新城某项目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临时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存在失察,责成海x公司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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