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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2024年1月15日22点,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办案,在鹰雄大道查获了送气工蒋某某运输的15个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的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中发现其中有5个超期气瓶,1个报废气瓶,贵溪市公安局当场查扣15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送气工蒋某某予以10天的行政拘留,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后续处理由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据蒋某某供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在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的,并提供了付款记录。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因充装单位属地管辖权于2024年1月1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经查:经核实被贵溪市公安局查封的15个气瓶中其中有9个气瓶属于年检期限内,5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1个气瓶属于报废瓶。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公司员工邓某某为了谋取利益私下充装,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录入充装系统,在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切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规范特种设备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