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曝光3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29 11:1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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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某购物广场经营部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案

2023年12月28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市级监督抽检,对邹平某购物广场经营部销售的猪后腿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猪后腿肉替米考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市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邹平市某超市经营的“饼干”(购进日期:2024.03.15)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饼干”(购进日期:2024.03.15)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29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饼干”为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自淄博市某果品市场购进,进货时未按要求查验上述批次“饼干”(购进日期:2024.03.15)的有效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经营超过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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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某综合经营服务中心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半边梅二氧化硫残留g/kg项目,标准指标≤0.35,实测值为0.495,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检测结果为0.5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营超过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邹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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