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朋友们
大家关注的
济南供热调试期快到了
将从11月8日持续至11月14日
还有正式供暖时间、缴费截止时间等
供暖相关信息一起来看吧!
按照济供热办字〔2009〕3号文件规定:
自2009-2010年度采暖季起,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为供热调试期。热调试期就是为了保证正式供暖期间热网能够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不等于提前供暖。
集中供热时间为120天(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目前,采暖费总额按120(天)收取(不包含供热调试期、经市政府确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间所产生的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jinan.gov.cn/art/2024/8/19/art_118356_7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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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大家关心的供暖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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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政策来源: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ZTAwOGM0MzAxN2UwZTNiMDg3MTJmYTY
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下列情况均不在测温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3℃)的;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连续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收相应热费。
原文链接:
https://jncc.jinan.gov.cn/art/2022/9/30/art_40636_477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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