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家||一文说清离婚纠纷中的赔偿、补偿和帮助

企业   2024-09-14 16:13   江西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是针对婚姻中的弱势或无过错一方的离婚救济。笔者接触到很多离婚当事人的咨询,询问自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或者补偿。下面,笔者就在本文中一次性给您说清,离婚纠纷中可能存在的那些赔偿、补偿和帮助。


一、离婚损害赔偿


1、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相应的惩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实对于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另一方所要达到的过错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即使存在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但实际运用中,也是要与前四种过错的程度相对等。


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有请求权的人必须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未实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行为的一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那么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即使是因对方的过错而导致己方的过错,也可能导致己方失去主张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资格。

(2)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能提出呢?不是的,自行协商并通过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双方可以协商写进离婚协议里,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曾协商该事项,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单独提起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不得再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曾经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并且,如果是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因被隐瞒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决定,财产、债务分配显失公平的,无过错方甚至可以起诉撤销原离婚协议,主张对相应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并且可以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3)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法律规定列举的或者损害程度相当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4、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离婚经济补偿


1、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也称“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确立肯定了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一方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有助于真正地实现夫妻关系的实质平等。


2、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离婚经济补偿并非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离婚救济制度, 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涉及了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只是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相较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删除了“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限制,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明确了补偿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使得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和处理方式更加明确。


3、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一是必须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具体情节,作为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判定的考量因素。

二是需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经济补偿制度的启动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经济补偿制度。

三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4、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民法典》并没有就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计算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做法通常是在请求方提出补偿数额及其依据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其他相关的考量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将进一步弥补《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具体认定和处理标准规定的空白。


三、离婚经济帮助


1、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

当男女间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律即推定夫妻双方建立了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这其中包括个人的付出及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理应消灭,双方既不再承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再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但我们又不能排除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2、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3、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经济帮助?

(1)只限于离婚时提出。“生活困难”的情形需要发生在离婚之时,当事人应在此时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如果在离婚之后的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

(2)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在离婚后,生活水平虽确有明显下降,但是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不应认定为生活困难。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承担经济帮助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外,还有能力以其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4、经济帮助的方式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帮助”通常根据受助方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方式:

(1)如果受助方较年轻且有劳动能力,仅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大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短期支付的帮助。

(2)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且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就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如给予房屋居住权或者期限较长的帮助。

(3)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所,则可以通过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来给予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虽然该草案并未正式施行,但这已经是一种趋势,将进一步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帮助方式。


以上是笔者对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及相关司法实践的梳理,希望能给读者朋友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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