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坊子区车主朋友: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坊子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此期间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淘汰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的车辆给予相应补贴。
二、办理地点
坊子区凤凰街道双羊街1633号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04号(车辆淘汰补贴)窗口。
三、补贴范围、标准及实施时间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交警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坊子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坊子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由区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拨环节。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坊子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金核拨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相关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五、咨询电话
办公窗口:7608975
注:未接到电话通知的单位及个人,办理车辆提前淘汰前建议电话咨询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附件: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材料
来源|坊子环境
编辑|李炳霏
初审|宋伟书
复审|赵 艳
终审|付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