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劝!8个“醉猫”驾车领刑

文摘   2024-11-01 17:07   贵州  

 酒驾“驶“不得
8个“醉猫”受审

11月1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8件危险驾驶案件,8个“醉猫”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2024 年8月23日深夜,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载着一人,从兴义市遵义路往北京路方向行驶,2时20分许,行驶至北京路环岛时,车头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车尾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1.mg/100ml。

另查明,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量刑情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2个月零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现场)


酒后冒险驾车回家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2日深夜,被告人郭某松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兴义市第九中学附近烧烤摊出发往华联城方向行驶准备回家,0时57分许,当行驶至峰林大道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2mg/100ml。

另查明2023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零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量刑情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松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

8个“醉猫”领刑

当天,兴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8件危险驾驶案件,法庭采取速裁程序,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陈某、郭某松、邓某友、陈某孝、夏某、卢某亮、陈某兴、翁某路等8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不等。

“我错了,教训非常深刻,一定引以为戒……”宣判后,8案8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现场)


      100万人在线观看

“今天,与网友们一起‘沉浸式’直击醉驾案件庭审,旨在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我们要坚决向酒驾、醉驾说‘不’……”干警担纲主播与网友互动。

当天,兴义市法院通过短视频账号分别进行了庭审直播,直播时长110分钟,103.6万(次)在线观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亲朋好友举杯畅饮好不惬意,但个别驾驶人总是“不听劝”,趁着酒兴驾车回家,不仅让交通安全大打折扣,而且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值当。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论是摩托车还是小轿车,均无异于移动的“定时炸弹”,交通事故一触即发,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大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兴义市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采编

素 材:刑事审判庭
图 文:陆亚丽 张体美
编 审 : 体美 陆亚丽
二 审:杨国富
终 审: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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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司法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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