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以案说法 | 防止少数人员“退而不休” 组织、参与或者协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文摘   2024-11-17 09:02   黑龙江  


都说金融行业员工应该熟知“非吸”的后果,但总有人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50后国有银行退休干部黄某成立公司开展居间借贷服务,通过电视广告等方式吸收数百名群众投资款高达4.5亿元,不出意外最终“爆雷”。近日,法院二审认定,黄某实质在从事揽储业务又不具备银行对抗风险的能力,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湖南、广东、安徽等多地金融监管局正密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或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8月6日,湖南金融监管局就表示,聚焦养老、投融资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及重点目标群体,开展广覆盖、多层次宣传活动。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向记者表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投资者不可轻信高息理财产品的宣传,一定要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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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干部“退而不休”

通过电视广告等方式公然“揽储”


据相关文书披露,黄某1957年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大学本科文化,某国有银行退休干部。


      2013年6月5日,黄某以王某等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金某通公司,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黄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金某通公司提供居间借贷服务的名义,招聘业务员张某等人通过在电视台投放广告、设立户外广告牌、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以月息1.2%—1.5%的高额利息回报、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以委托投资理财、居间服务为名,向多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据了解,黄某等人和被高息引诱而来的投资者签订《委托理财咨询与服务协议》,实现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具体而言,对于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由黄某决定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统一分配出借给借款人,再统一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服务费,后根据理财客户的具体投资数额支付利息。
     

据金某通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该公司主要业务是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再将钱款出借给借款人,每月收借款人2.4%的利息,再按每月1.5%的利息支付投资人,公司挣中间利息的差额。“借款人来公司申请借款后,黄某带着业务员考察项目,如通过金某通公司的审核,则由该公司统一办理手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息,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若部分借款与投资金额相等,投资人在金某通公司的要求下直接将钱款打入借款人账户;若吸纳的投资金额大于借款金额,投资人在金某通公司的要求下将钱款打入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等投资额达到借款人的借款数,由金某通公司汇总后统一出借。”
     

据证人证实,借款人有时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时,金某通公司会用盈利或者投资人的钱款垫付投资人的到期利息。
     

另据一名当地电视台人员党某证明,2013年其负责(原)五家渠电视台广告部业务期间,黄某带着云某委托其单位在(原)五家渠电视台发布金某通公司的广告信息。其安排人给该公司做了一个消息类的广告宣传并伴有配音,“内容大概是公司可以做投资理财等,每半个小时循环播放一次”。广告发布一段时间后,党某才将该广告停掉。


2

有关部门认定“非吸”人数达243名

黄某辩称居间金融遭驳回


据悉,2021年9月11日,警方接到有人举报金某通公司涉嫌“非吸”违法犯罪的线索后介入调查。2022年2月21日,经电话传唤后黄某到案。2024年3月7日,黄某被逮捕。
     

有关部门指出,经鉴定,黄某向24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44668万元,造成损失1271.6023万元。其中,黄某除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放贷外,部分资金用于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部分用于向金某通公司员工支付工资、提成。
     

在接受调查和法院审理时,黄某一方表示,金某通公司的性质为第三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黄某开展的业务为金融居间服务,未进行公开宣传,未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放贷、支付员工工资、提成和公司日常经营,未设立资金池,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个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经查,黄某成立金某通公司后,未经金融及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以提供居间借贷服务的名义承诺向投资人按期还本付息,并通过户外广告牌、电视广告、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部分投资人受损。金某通公司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但并无经批准从事金融融资的资质,黄某虽然通过居间的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从中收取服务费,从表象上具备了提供居间服务的形式,但实际上涉案的投资人均是以从金某通公司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金某通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导致至今无法全部偿还集资参与人的钱款,实质上是在经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揽储业务却又不具备银行对抗风险的能力,其行为增加了金融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随案移送的案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剩余未返还的本金,依法向黄某进行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查扣的涉案财产,依法甄别处置,处置所得的款物,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发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认定,黄某以他人名义成立金某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提供居间借贷服务的名义,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68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271.6023万元,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来源 |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

编辑 |韩   琦  见习记者 |刘娇娇

一审 |于莉莉

二审 |袁   媛  

三审 |郝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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