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卡》安置适用范围扩大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近日,我市颁布《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徐政规〔2024〕 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将原本主城区范围内实施的《购房卡》安置范围扩大到市区范围(含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开区)。
《购房卡》安置适用于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月1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新实施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最高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购房卡》面值金额由两部分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最高购房补贴金额,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购房卡》可以由被征收人使用,也可与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被征收人有多人时,需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共有产权人。《购房卡》以共有产权方式使用的,被征收人在申请《购房卡》时,应当同时明确共有产权人信息。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应当与《购房卡》确认的产权人信息保持一致。《购房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持有多张《购房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未购买商品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市区范围内取得预售和现售许可的房源信息录入“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住建局将“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分别下发至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负责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项目名称、地点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张贴、宣传。
被征收人可在“房源超市”自愿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
《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徐政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文字 | 尹亮
编辑 | 耿萌 魏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