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订立合同的行为无处不在,违约金责任作为合同中的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对预防相对方违约、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减少交易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一系列关于违约金问题,比如,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吗?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调整?对于合同违约金该如何约定等,本文梳理了涉及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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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通常认为,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即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的,就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通常适用于合同之债,生活中大量的违约金表现为约定违约金。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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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惩罚性违约金:目的在于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遵循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划重点
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惩罚违约方只是其辅助功能。当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额时,违约金表现为补偿性;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与损失相等的部分具有补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则体现为惩罚性,此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主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金条款已经失效,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金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补充约定。
❖违约金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才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约定不生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但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惩罚性的性质。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吉林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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