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24年第11期目录及摘要

学术   2024-11-22 13:3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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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孟令浩

论法律人本主义视角下的正义感(姚健)

人大内部主体协调立法的实践样态与两重困境(刘松山)

政务数据应用领域行政法的治理逻辑转换(陈可翔)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区分标准及应用(周啸天)

刑法新预防主义:理论发展与体系构建(夏伟)

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伦理困境与立法因应(郑志峰)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反思与改革(姚莉)

论商事仲裁裁决终局性的例外情形汪蓓

论环境单元: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徐祥民)

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与投资条约的范式转变梁咏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孟令浩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

内容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命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经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通过我国《宪法》的宣示开启了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时代进程,具有统筹“两个大局”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以法治互动规律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法化的理论逻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融入实践初步呈现出规范表述、规范地位和规范层次的差异化样态,其融入范围应以特定法律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关联程度为判断标准,避免简单排除非涉外性法律、私法性法律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立、改、废、释、纂”并举和“直接与间接”融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语言表述和价值层次方面的严谨性,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载体强化具体制度设计,使我国法律能充分反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想精髓。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法律体系 涉外法律 法治互动


论法律人本主义视角下的正义感

作者:姚   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正义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血气、激情等概念。正义感提出对等报复的诉求,既反映人受到伤害后通过行动捍卫权利和尊严的勇气,也反映公众或集体在特定情境下有关正义或者应当的价值判断和期许。正义感是主体意志和权利的体现,通过司法场域的商谈和交流,个体性的正义感获得公共理性,正义感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正义感是法律实现其自然目的的一个基本要素,一方面对主体参与法律活动、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提供价值上的支持和引导,另一方面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具有明确的规范价值,并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键词:正义感 法律人本主义 司法商谈 裁判正义


人大内部主体协调立法的实践样态与两重困境

作者:刘松山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内容摘要:“协调”一词最早出现于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主体被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此前,全国人大内部多个主体已在发挥协调作用。自九届全国人大至今,立法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大量运用。实践中,人大内部各类主体协调立法的事由多、事项多,又存在主体不清晰、内容不确定、过程不公开、法律依据不明确等瑕疵。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和重大利益调整等事项,《立法法》已规定了完整的解决程序。人大内部有关主体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之外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实际扮演了立法居间人的角色,会使重大问题通过隐性程序解决,而对正式立法程序弃之不用,有悖于立法公开原则,更会使立法活动趋于行政化,与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原则形成紧张关系。应当将协调重要事项的职能归还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对人大内部各类主体的协调予以研究规范。

关键词:人大内部主体 协调立法 隐性立法程序 立法公开 全过程人民民主  

政务数据应用领域行政法的治理逻辑转换

作者:陈可翔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区域法治研究院

内容摘要:政务数据应用的动态过程主要呈现为开放共享、汇集处理、开发利用三个环节,面向秩序建构、服务供给、产业转型、风险规制等不同行政场景。不同环节和场景下政务数据应用面临的行政法问题可以归纳为权力配置不清、权力与权利失衡及利益分配不均三个基本方面。受限于传统政府管理型思维,构成行政法难以有效回应政务数据应用法治需求的内因。植根合作治理语境,以塑造整体性数据治理框架、统合多元数据治理目标、搭建“共有共用共治共享”的数据利益分配格局为目标,推动政务数据应用的行政法治逻辑调整,要求行政法推动自身功能反思。行政法应致力于为协同共治提供制度指引,并以发展为导向,通过制度的均衡性设计保障数据应用中多元价值、公私利益的统筹兼顾。

关键词:政务数据应用 行政法治 数据权力规制 价值平衡 利益分配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区分标准及应用

作者:周啸天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客观行为都包含转账、套现、取现因而存在重合,给司法实践带来区分困难。经分析“上游犯罪既遂后无帮信罪”与“上游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帮信罪”两类观点,可析出介入时点和行为性质两个不同区分方向。介入时点不应成为判断标准,行为性质才是界分关键。由实质解释可知,掩瞒罪的法益构造具有二重性,帮信罪则具有兜底性质。在区分之际,应当遵循先判断行为的掩瞒性质,再判断帮信性质,继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最终罪名的“三层次判断标准”。

关键词:支付结算 介入时点 行为性质 掩瞒罪 帮信罪


刑法新预防主义:理论发展与体系构建

作者:夏   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传统预防主义发展到新预防主义,是刑事法治跟随时代进化的结果。新预防主义并非仅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而是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自我反思、自我创生的体系性进化。在刑法理念上,积极预防实质是“想象的命题”,其管控社会风险的立论基础与核心功能已被实践证伪,现代预防刑法应当确立消极预防刑法理念,以使刑法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刑事立法上,以新秩序犯替代危险犯宜作为预防刑法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危险评价的“结果化”以及包容性的秩序框架有效调控现代社会不断衍生的系统性风险。在刑事司法上,预防性犯罪的有效治理不能过度依赖刑法,只有从根源上改变犯罪生成的“社会环境基础”,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这尤其需要刑法之外的民法、行政法以及“软法”治理的协力。

关键词:刑法新预防主义 消极预防 危险的“结果化” 新秩序犯 社会治理


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伦理困境与立法因应

作者:郑志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

内容摘要:“电车难题”并非单纯的思想试验,而是确保机器决策符合人类伦理的重要实践,直接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责任承担等制度设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乃至人工智能的立法均有现实的规范意义。与传统“电车难题”相比,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在伦理对象、选择时机以及利益关联方面存在特殊性,大大增加了法律规制的难度。无论是拯救多数人、综合评分、车内人员优先、车外人员优先等积极应对路径,还是不干预、随机选择、制动停车等不作为应对路径,抑或交给人类驾驶员选择等转移应对路径,都难以完美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伦理拷问。从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与效率出发,未来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或者《人工智能法》时应确立遵守交通法规优先法则、紧急避险例外法则以及不改变路线兜底法则等三大碰撞法则,同时通过风险管控、产品嵌入以及透明问责等配套规则予以落实。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电车难题 交通法规 紧急避险 人工智能法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作者:姚   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缺乏上位法的集中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失当、对物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任意性,审判阶段的审理程序虚化,导致“漏判”“空判”现象严重。追本溯源,主要症结在于审前阶段的涉案财物处置缺乏诉讼化构造、审判阶段的涉案财物审理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被害人及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缺少参与诉讼并主张权利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人权保障的更高期待,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在本次修法中,建议以完善审前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制定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为着力点予以重点修正。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对物之诉 对物强制措施


论商事仲裁裁决终局性的例外情形

作者:汪   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仲裁法》的修订理应充分关注一裁终局的例外情形问题。对此,基于当事人合意、社会规律、程序瑕疵,不仅应结合仲裁特性变造设置终局性的新事实例外,还应充分考虑理论的体系性而增加规定四种新情形。对于新事实例外,应以仲裁裁决作出之时而非辩论终结时或司法审查结束时确定终局性的基准时,基于基准时之后发生的与已决权利有关的新事实才能允许重复争议该权利主张。对于旧事实例外,并非所有基准时之前发生的旧事实均受终局性的拘束,应进行“合理性+可能性”判断改变完全排除重复争议旧事实的现状。对于司法审查例外,经司法审查发现虚假仲裁瑕疵的,仲裁裁决在本源上便不具备任何拘束性效力。而且,已被我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固然在我国不具有终局性,但应当重视解决在其他国家仍然有可能得到承认与执行所面临的冲突。对于部分请求例外,由于仲裁解纷的终局性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切分最小解纷单位至不同案件的主张应满足达成合意、明示理由、获得支持三个要件。对于合意不生效例外,应强化仲裁的社会解纷属性这一正当性基础,修正仲裁合意可由司法审查被动变更的隐性瑕疵。

关键词:商事仲裁裁决 终局性 例外情形


论环境单元: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作者:徐祥民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内容摘要:环境单元来自对人类环境空间结构的发现,是人类为实现生存繁衍必须依赖也有能力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水文、地质等地理连续性,风、气等自然力,生物习性,其他气候、气象、地理、地质因素等规定的自然整体。人类环境发生的损害都是环境单元在满足人类需要方面的能力丧失或降低的损害,因此,环境保护应当以环境单元为保护对象,以环境单元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为保护客体。环境单元不同于法学的其他认识对象,它是自然整体,具有与市场无涉、无常规领有人等特点。确立环境单元基本范畴的地位,可以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在环境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加强环境法学范畴体系的系统性。基于此,用于防治表现为环境单元服务能力丧失或降低的环境损害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放弃自然细节防护主义的设计路线,转而采用整体主义的设计路线。

关键词:环境单元 人类环境 环境损害 环境服务功能


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与投资条约的范式转变

作者:梁   咏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国际投资条约的两大目标是保护与促进外国投资。长期以来,蕴含于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促进投资之功能的认识,是建基于强有力的投资保护可以促进外国投资流向东道国,尤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是故,许多国家致力于在投资条约中针对东道国构建高水平的义务体系以及强有力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投资条约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同时,并未明显促进投资流向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晚近,越来越多的投资条约开始纳入投资便利化条款,中国等国家甚至在WTO框架内推动通过《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虽然关于投资便利化的条约实践尚未成熟,其对于促进投资的效果亦有待观察,但它为投资条约如何在促进投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开辟了新思路,体现了投资条约的一种范式转变。经由倡导通过大力推动投资便利化议题并且采取丰富的投资便利化措施之机,中国为投资条约变革提供了中国智慧。

关键词:投资便利化 国际投资法范式 投资促进 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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