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24〕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茂名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
二、“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范围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且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按新规划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补缴土地价款。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四)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且已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三、“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
(一)旧城镇改造
1.不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该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40%。
2.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40%。
3.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格)×40%。
(二)旧厂房改造
1.不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该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40%。
2.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40%。
3.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格)×40%。
(三)旧村庄改造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20%。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名下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不含国有划拨留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20%。
(四)上述补缴土地价款类型涉及符合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相关政策的,评估时按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新规划条件进行评估。
(五)已标图入库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享受“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优惠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新规划条件,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补缴土地价款,并按同一项目新土地用途核定补缴。
(六)“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价款。
(七)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八)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企业厂房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在“三旧”房产内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如保留原土地登记用途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公开方式委托三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与评估结果平均值最接近的一家评估机构为中选机构,该中选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假定改造范围是平整、无上盖物的土地,依据“三旧”改造用地规划条件,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土地市场价格。
四、补缴土地价款的办理程序
(一)经审核批准标图入库的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且“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改造方案(策划方案)、用地材料获得批准,由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主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向辖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价进行评估。
(三)自然资源部门拟订补缴土地价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示,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将土地价款缴入国库。
(五)土地价款和契税缴交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
五、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多次发生转让行为且至今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规定的,可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已公布的关于“三旧”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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