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21时36分许,在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公路横塘路口,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前方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行人潘某某受伤。然而,肇事者却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了现场。
接到群众报警后,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大队事故中队民辅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经过实地勘查、走访现场、调查目击证人及调取案发现场周边路段视频监控后,办案民警发现肇事车辆往横塘路方向逃窜。但在走访横塘路沿线时,因该片区地处农村,监控视频未全面覆盖,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的难度。
办案民警克服困难,层层筛查排查,最终成功锁定了肇事者乔某某及肇事车辆桂CY4***号电动自行车。
9月28日晚上,执勤民警找到了乔某某,并将其带回七星交警大队处理。在民警的细致询问下,乔某某承认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随后,民警多次为乔某某和潘某某调解均未果。
10月11日,执勤民警对乔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肇事逃逸,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