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全县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县肉类经营者经营行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特作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猪、牛、羊、鸡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三、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请全县各肉及肉制品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务必遵守以上规定,诚信守法经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私屠滥宰点或生产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检疫、肉品检疫检验以及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景泰县农业农村局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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