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邯郸考点笔试工作的温馨提示

文摘   2024-11-24 19: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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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邯郸考点笔试将于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举行,我们在此温馨提示您:

一、牢记考试时间,熟悉考点路线位置

邯郸考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4年12月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4年12月1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4年11月25日0:00至12月1日15:00期间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打印准考证。
建议考生提前打印准考证并查看考点位置,为正式参加考试预留充足时间。考试期间,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请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避免迟到影响考试。

二、做足应考准备,按规定时间入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等参加考试。经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考前6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学校,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三、诚信参考作答,遵守考试有关规定

(一)找准正确位置。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避免走错考场、坐错位置。考试中途不得提前交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二)不带违规物品。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位置,其中电子产品须关闭电源。可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等文具至座位。
(三)正确填涂信息。领取试卷后,先查看试卷及答题卡是否有破损、污渍,如有问题举手报告,没有问题必须先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四)听统一指令作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遵守考场规定。考试期间,考生应服从考场管理,自觉接受监考及巡视人员核实身份。考生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得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不得撕毁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抄录、复制、传播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相关考试信息等带出考场,不得在试卷、答题卡规定区域外作标记,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避免违规违纪,预祝考试顺利

常见的违规违纪行为有:
(1)未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
(2)故意损毁本人试卷和答题卡;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务必核准本人考点考场和座位信息;务必保持试卷完整性,不得以方便答题等理由撕下或撕开题本内页。如违反考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您需要帮助或有其他困难,可拨打邯郸考点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310-3111654。衷心祝愿大家能在本次笔试中取得好成绩!
附件: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一、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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