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茂南)罚〔2024〕11号
茂名市顺富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5******
法定代表人:刘家华
住所: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农垦四厂路口自编88号
2024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680立方米油品仓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5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发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4〕12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1680立方米油品仓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5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20%×100万=20万。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茂南)罚〔2024〕12号
黄国亮: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5********
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对茂名市顺富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680立方米油品仓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5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茂名市顺富石化有限公司1680立方米油品仓储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发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4〕13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个人)25%”,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25%×20万=5万。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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