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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的特点是:
1、有合法的车辆手续和抵押手续,有可以上路的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
2、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且是附随权利,一般依附于债权,没有单独的担保权存在。
3、不能过户,但能正常使用。
4、抵押车价格很低,比二手车的价格都低。
抵押车有几种抵押情况:
1、按揭贷款抵押给银行的。
2、购车时向汽车厂家金融公司抵押的。
3、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而抵押的。
机动车质押具有方便快捷、流动性强、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质物的所有权不明、质物的价值波动、质物的损毁或灭失等。为了有效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机动车质押的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法、合规的机动车作为质物,核实其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避免涉及偷盗、赃物、抵押、租赁等纠纷。
2.签订书面的机动车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质押期限、质押费用、违约责任等,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质物的交付方式、使用范围等事项。
3.将机动车质押合同登记在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将登记信息及时反馈给当事人,以便及时监督和查询。
4.在质押期间,定期检查质物的状态和价值,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补充担保、提前清偿债务等。
5.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办理质物的解除登记和返还手续,收回相关证件,并在合同中签署解除确认书,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来源: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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