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7月8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R01240629001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1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黄天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2024年7月1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7月30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R01240708001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15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零陵区香零山祝氏蔬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2024年7月3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零陵区乡野生鲜三店购进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8月1日接到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01240709003),2024年8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至零陵区乡野生鲜三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零陵区乡野生鲜三店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核查处置结果: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明确回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支付的样品费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秉着过罚相当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00元);
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
4.以上2、3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528.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2024年6月25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7月24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R01240629010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茄子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12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零陵区水林蔬菜批发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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