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最高补助15万!滨州市印发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

企业   2024-11-19 11:03   北京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后补助方式,市财政对验收通过的一次性最高补助15万元资金,各县区可根据项目实施和本地财政情况适当补助。每年度专利导航项目数量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确定。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节约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科学布局专利,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专利技术产业化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提高区域、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本办法适用于产业类专利导航。
第三条  专利导航工作遵循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分析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决策咨询作用。专利导航项目立项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利导航统筹工作,开展省以上专利导航平台推荐和属地管理,促进专利导航平台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支撑,组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和推广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应用推广,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申报推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和成果应用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每年统筹相应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市财政补助范围为开展专利导航所发生的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技术咨询费等费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专利导航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与企业主导产业、产品相关的5件以上发明专利或2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且政策落实到位;
(三)能够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支持领域或属于地方重大支柱产业领域项目;
(五)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和推荐。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评审主要从单位科研能力与条件、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导航目的需求与预期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与创新工作指标;
2.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及运行情况;
3.知识产权运用实施情况,其中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及实施情况;
4.开展专利导航的基础条件及其他优势条件;
5.专利导航项目目的与需求;
6.专利导航项目预期目标(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根据需求拟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引进许可的专利等内容)。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的支撑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加强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中期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量化指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反馈意见,推进工作按合同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专利导航项目后按申报程序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开展专利导航,确保专利导航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需共同深度、全程参与,避免采用数据工具“一键生成”专利导航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成果:
1.专利导航工作报告。报告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项目需求分析、信息采集范围和策略、数据处理过程和方法、专利导航分析模型和分析过程、结论和意见等内容,分析达到预期目标,导航的结论及建议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成果证明(成果应用后产生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创造、专利技术产业化运用、专利保护等方面的成果)等内容。
2.专利导航数据库。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专利信息和非专利信息检索的数据库类别及范围、检索策略及检索式、检索获得的原始数据等内容。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专利数据进行标引、整理、加工,形成具备检索、统计、预报等功能的专题数据库,并能定期更新维护。
3.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主要包括产业链鱼骨图、产业区域分布图、重大项目分布图、重点企业(人才)分布图、产品品牌分布图等内容,图谱集可根据实际需求做调整或延伸。
(三)有中介机构参与的需要提供专利导航委托合同(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不需要提供);
(四)有资金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导航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拟验收通过的专利导航项目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通过验收名单文件。
第十六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后补助方式,市财政对验收通过的一次性最高补助15万元资金,各县区可根据项目实施和本地财政情况适当补助。每年度专利导航项目数量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费用列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补贴的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原渠道追回,3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滨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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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滨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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