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好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
西安市民政局 孔维龙 邓宾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遗产的价值越来越高。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接近3亿,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许多老年人在生前未能妥善安排遗产或因没有继承人,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现象频发。近3年仅公开可查的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就达200余件。
为防止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导致其遗产处于缺乏妥善管理的状态,民法典规定了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这是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合理处置的一种制度创新,具体指被继承人身故后,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按照民法典第1145条、1146条之规定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维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处置、有序合理分配。这个制度不仅能够解决相关权利人权利无处主张的困境,避免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还能确保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因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导致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无章可循、工作推进迟缓,出现应对不到位、履职困难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是现行法律缺乏细致规定。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虽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工作规程、职责权限、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但该规定较为粗略只具指导性。二是主动启动程序困难。实践中,一方面仅靠民政部门自身的力量,无法及时知晓被继承人死亡以及继承人范围等准确信息,同时继承人是否全部、真实地放弃继承权,超出了民政部门判断能力,民政部门主动依职权担任遗产管理人成为空话。另一方面,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往往因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指定产生,而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进入诉讼程序,进程缓慢,不利于遗产利益及时保护。三是身份财产查明困难。民政部门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和继承人的继承意愿存在查明困难,同时民政部门既要查清遗产范围又要查明具体价值,但民政部门查询财产既无相关法律依据,也缺乏遗产信息获取渠道。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民政部门缺乏认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职权与能力,对于遗嘱、遗赠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仍需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予以确定。四是依法履职困难。民政部门内部没有明确具体负责承担遗产管理人事务的机构,导致此项事务由谁承担不明确,易造成内设机构扯皮,不利于遗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需进行信息查询、财产处置等工作,但现实中民政部门人员力量配置不足,难以应对上述任务。五是费用承担等问题。民政部门在进行被继承人遗产的调查、清理与分配工作中,必然产生相关费用,但如何主张这部分费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同时,民政部门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置,在政府部门内部也未形成相应的联动机制,导致出现“财产变现难”等问题。
我们认为,民政部门应当抓住“枫桥经验”的精髓要义,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站位,完善配套制度。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遗产管理人工作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重要性,自觉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基层民政部门通常面临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想将遗产进行合法、全面、合理分配,确是一项挑战。对此,应立足实际,通过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内部具体履职机构和人员;同时,建立遗产管理工作职责清单和操作流程,保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是党的领导下的相关部门高效联动。民政部门在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后,担负着调查、保管、分配遗产和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能,需要向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因此,民政部门应联合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监管、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遗产管理人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出台文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部门积极配合,减少工作开展中的梗阻,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沟通渠道。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构建畅通沟通渠道力度,确保遗产管理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与期待。例如,民政部门可以单独设立遗产管理咨询窗口与电话热线,为遗产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咨询与问题解答服务,确保他们的疑问与关切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同时,民政部门还可利用现有的民政信息平台建立遗产管理人申请、公示公告通道等方式,确保信息畅通,提高遗产管理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四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流程公开透明。民政部门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之后,需要采取公告措施,以平等保障继承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民政部门应当灵活采用多种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在被继承人生前所居住的村(社区)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借助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平台,向所有可能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及公众发布遗产管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和人员不遗漏。民政部门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时除依法履职外,还应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对遗产管理事项及时公开,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五是坚持综合施策,引入专业服务。遗产管理不仅是一项涉及家事传承的民事活动,更是一项涉及债权人、行政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工作,不仅涉及法律领域,还涵盖了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工作。就此,可以组建第三方中介服务专家库,建立适当的遴选、评估、案件选聘机制,在个案中选定专家库成员,借助专业的法律、财务、评估服务团队,合法、规范、高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例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大且涉法能力要求较高,可通过委托方式,将遗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去做,使遗产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要做好遗产管理人工作,更好地落实民法典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基层社会治理讲话的精神,就要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功夫,在城乡社区治理方面,最大限度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推动民政部门在法治的轨道上妥善处理好城乡居民的遗产纠纷,保证民政部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章可循,践行“枫桥经验”所要求的“服务到位、矛盾化解、平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编辑 / 付田
审核 / 乔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