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对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审查调查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应把握的原则

文摘   2024-11-04 15:40   湖南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系国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7日,刘某指使A公司会计许某,从其保存的A公司公款中支取30万元,以刘某的名义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成立后,2010年10月,许某将上述30万元注册资金以刘某借款的名义取出后,存回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2019年10月,有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刘某挪用公款。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刘某了解有关情况时,刘某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为什么可以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江西省永修县纪委监委 刘翠 绘图

  纪法解析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即确认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打击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犯罪人已经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刘某挪用A公司公款30万元,用于出资成立B公司,事后已经归还了A公司,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刘某了解有关情况时,刘某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有该意见第二条所列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在对于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的处分上,都规定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具体适用上,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明确必须给予处分,且被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已构成犯罪和严重违纪,一般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二是准确考量从宽处理情节,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已在刑事审判中得到充分考虑,在追究政务责任过程中不宜再重复考虑。三是对公务员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的,一般不宜仅以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改变原处分决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 | 邱俏梅

审   核 | 周   伟

三    | 刘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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