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执法案例|时间错位的医疗记录:医生在两家机构同时开病历

百科   2024-11-11 17:23   江苏  





近期,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通过苏州市诊疗行为监督在线系统巡查,发现有“非医师本人使用账号填写医疗文书”行为预警,经查询,涉及张家港某某口腔医院、张家港某某口腔门诊部、张家港金港某某口腔门诊部和张家港合兴某某口腔门诊部四个医疗机构及卢某某、杜某某和陆某三名医师。




同一账号为何会在不同诊所同时登录?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视频监控和询问医生及患者等方式调查核实,张家港某某口腔医院和张家港合兴某某口腔门诊部存在护士使用医生账号书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因此认定张家港某某口腔医院和张家港合兴某某口腔门诊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卢某某、杜某某和陆某三名医师没有有效保管个人的电子病历账号及密码,对个人账号的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专人专用的行为,依据《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不良执业记分处理




执法背景

自2023年起,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着手推行“好医点智慧门诊”电子病历系统。截至目前,张家港市已有270家医疗机构通过直接应用该系统或进行数据对接的方式参与其中,成功实现了对小型医疗机构医疗诊疗行为的线上监管。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标志着卫生监督手段的现代化转型,还极大地增强了非现场执法的能力,有效拓宽了监管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非现场执法能力的提升,意味着在不影响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的前提下,卫生监督所能更加灵活、高效地介入调查和处理问题,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自我规范与持续改进。通过数据分析、行为预警、远程指导整改、在线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不仅提升了执法效能,还增强了医疗机构的合规意识和服务质量。






卫监提醒


医疗机构默许工作人员混用医师电子病历账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NO.1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NO.2
 

涉嫌伪造病历文书——《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3
 

患者隐私信息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本素材由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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