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赠与房产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能否收回房产?

体娱   2024-11-26 07:16   吉林  





林老伯夫妇年逾七旬,为了让独生子小林常回家照顾自己和老伴,主动把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谁知办完过户手续后,小林便以工作忙为借口消失,半年不管不问。林老伯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产。老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具体事由。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只要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小林作为林老伯夫妇的独生子,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均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小林长期不回家探望老人,未尽到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属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林老伯夫妇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收回已赠与房产。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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