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失火罪案件
被告人石某因为一个莽撞的举动
引发了大火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退赔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石某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山里放牛,放牛的路中间长了一从灌木丛,影响了石某赶牛过路。由于没有带刀,石某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灌木丛下的杂草,点燃杂草后石某就去赶牛。由于风大,等石某赶牛回来火势已经蔓延,烧上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
法院判决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9559.2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本案受灾被害人(户)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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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冶小通
监制: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