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期,省财政厅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意见,推动落实我省水资源税改革。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向上做好对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等六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
● 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
● 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