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经营主体以及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收费应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垄断资源随意抬高价格。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向消费者公示,并说明调整理由及依据,给予消费者合理的缓冲期。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到明码标价、标识醒目,方便消费者查询和监督。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充电消费。不得有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价格政策培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价格资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函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社会各界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就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监制:贾 平 责任编辑:刘 东
校对:王 娜 信息来源: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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