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儿子在霞山森林公园内经营饭店生意,其夫妻为顾客提供免费接送服务。2023年2月某日,窦某在陈某儿子档口用餐后,由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离开公园时侧翻摔倒,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湛江市公安局霞山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窦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即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基于窦某到其儿子档口吃饭而提供免费接送服务,该行为属整体有偿消费行为的构成部分,并非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故陈某无偿搭乘窦某的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不属于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据此判决陈某向窦某赔付23万余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 钦
校对:陈 钰
审核:方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