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报!浙江一主播偷税被罚247万,细节公布

政务   2024-11-15 18:20   浙江  

11月15日

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并公布了

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

其中,台州一网络主播金某

被依法追缴税费款、

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47万元

细节公布

↓↓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网络主播金某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某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某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某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某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某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某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某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某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某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某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某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某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某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某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某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某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某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某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某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不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服务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吴洁
审核: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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