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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止缴纳社保,新单位缴纳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3.社保在原单位缴纳,实际工作地点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4.注册在总公司,但是实际工作地点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缴纳,这种的可以不可以?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这种情况属于“人证合一”的范畴,因此,这种组织架构下的安排是符合规定的。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二)
1.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这种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属于“挂证”。2. 造价工程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4.退休后将建造师证注册在新公司,这种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吗?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三)
1.某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能否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答:注册建造师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执业,是出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也符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与受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2. 现在建造师证注册在A省某单位,缴纳社保一年,目前已经停保;人在B省,以灵活就业形式个人缴纳社保,算挂证吗?答:此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挂证”。3.专业技术人员已离职,但是在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注册信息,如何解决?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并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4.我有一个一级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在A公司,今年又考了一个二级建筑师证,想注册在B公司,可以吗?答:不可以。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此种情况属于“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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