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由全国工商联商会发展服务中心主办、第一财经研究院和全联并购公会协办的“企业治理创新与合规建设圆桌会”在京举办,梁秋娜在题为“投融资实务中对赌条款的影响分析——探讨实务中如何破解对赌困局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旨演讲中表示,由于对赌条款的设定适用法律复杂,不仅涉及对赌各方,还涉及目标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方乃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问题,基于司法判例对实务操作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因而在司法层面应谨慎裁决,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不能变相推波助澜,埋下对赌纠纷隐患,加剧矛盾,使得“对赌狼烟四起”。
北京坤则坤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秋娜
梁秋娜是国内首例“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无效案”的代理律师。她在该案中主张:原告所依据的抽屉对赌协议企图规避《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不予支持;其对赌安排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原告所有请求。该案属于首例“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上市后回售权,且回售价款直接与股票市值挂钩”的纠纷案件,也是首例“IPO审核时未披露且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所涉案件。
在她看来,对赌困局并非近期才发生,早在几年前便埋下隐患。她说:“这个问题早就该引起注意了。实务中对赌即刚兑,支持对赌的理由实际上更多关注的是‘落笔无悔’,所谓‘意思自治’、‘契约精神’。而严重忽略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商事法律下‘禁止明股实债’的基本法律法则。依据公司法,其他股东能要求控股股东刚兑吗?依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能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刚兑吗?依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LP能要求GP刚兑吗?如果允许,对赌可以得到支持;如果不允许,那如何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下,看待各方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如何保护?”
她进一步分析称,对赌适用的法律复杂,主要表现在:对赌的行权,变相突破了民法典“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对赌的存在,变相突破了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如对赌使得控股股东承担超出实缴金额以外的责任,且留下的问题是:允许给个别投资人赔偿,其他投资人怎么办?对赌的存在,导致公司法的部分条款形同虚设,控股股东因有刚兑约定,使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流于表面形式。对赌的存在更多地鼓励了明股实债、短期投机,不利于谨慎投资。
“更为严重的是,甚至在公司上市后,仍存在首发前的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针对上市后的对赌安排。”梁秋娜说,上市后的对赌协议大多也是抽屉协议,没有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股东在股东会中不行使股东自身的投票表决权,而是变相地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保持一致,本身就损害小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共利益。
涉及IPO的对赌以及上市后的对赌安排,本就不应当突破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应适用证监相关监管规定判定合同效力。企业上市后理应严格遵行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和相关证监管理规定,前期投资都应当通过证券交易规则规定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减持股票等证券交易方式退出,无论何种上市后对赌安排都会对市场秩序、上市公司治理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坚决不能允许控股股东和个别股东之间、甚至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预测承诺股价及背后私自回调价格。如果在司法审判中还允许存在上述各种变相的背后交易,对证券市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梁秋娜特别提到,新公司法新增法定股权回购是个进步。新法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为该种情况提供了“退出机制”,证明没必要非得依据“对赌条款”实现退出。
梁秋娜表示,上海高院2022年“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无效”判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全国十大商事案件,并收录为最高院审判指导案例,希望这不是“唯一判例”,能真正起到司法判例的示范作用,起到倡导耐心资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示范效果。她最后强调,任何对赌协议的约定都不应当破坏公司法、破坏证券法及相关证监监督管理规定,对赌更不应当刚兑。建议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投资各方都应当通过公司治理,在公司法层面,解决“资本投资与实控人的诚信经营信息对等问题”,避免陷入进一步的“对赌困局”;在耐心资本助力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司法审判和监管部门要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