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2024年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民生   2024-11-16 23:28   广东  

11月13日,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2024年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费是征地补偿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户获得的可以直接支配的补偿费用,直接影响着征地后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我市现行的《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湛府规﹝20191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 2020  1  1 日起实施以来已有三年多,为切实了解文件实施效果,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成立评估调研工作小组,深入基层对《补偿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调研评估,重点了解各地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对完善优化《补偿办法》进行讨论交流。通过调研得知由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现行补偿标准存在着涵盖面不足,且近几年青苗的收购价、建筑材料、人工费在补偿标准实施期间均发生了一定程度增长,个别项补偿标准价格偏低,现行补偿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征收工作需要,涵盖面不足及标准补偿偏低给征地工作带来了阻力和困难。

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项目工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增加宅基地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修订后的《补偿办法》条款从原十四条增加到十六条,新增了第十三、第十四条,具体内容为: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村民住宅搬迁补助标准:8000/户;临时安置补助费:2000//户(3人及以下),户每增加1人,增加500//人。从发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起,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另行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宅基地补偿面积根据安置方式确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安置补偿面积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规定确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面积按下列情形确定:(一)已合法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登记发证面积确定。(二)未登记发证,但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根据“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规定的确权登记原则确定。(三)未登记发证且不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规定确定”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十一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每户150 平方米以下。农村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户内人口等因素,在不超出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二、修改完善现行条文

(一)修订第五条

原条文: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或价值最高的一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修订后: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价值最高的一种植物且数量超种植总数的30%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修订理由:修订后综合考虑了数量和价值,更加合理。

(三)修订第九条

原条文:第九条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评估处理。不跨县(市、区)且不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的个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跨县(市、区)个案或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的个案,补偿额度低于100 万元及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但超标额度不高于 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补偿额度超过 100 万元或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且超标额度高于 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物权人协商一致后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

修订后:第九条  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处理。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且补偿额度超过100万元或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且超标额度高于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物权人协商一致后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补偿费在包干费支出及其他情形的个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修订理由:对该条款的原表述进行精简完善。

(三)修订第十条

原条文:第十条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修改后:第十条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进行价格认定,或依有关规定委托、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价格认定结论或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修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第五点“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具有对国家赔偿、补偿事项进行价格认定的工作职能。”

三、调整补偿标准

本次修订对原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品种进行新增及制定补偿标准,原补偿标准根据现行的市场物价水平有所提高或降低,原十个补偿分类大项增加至十二大项(药材地、宅基地),其中稻田、甘蔗、养殖水面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不变,其他项目增幅为:园地、作物地1%、林木6%、果树10%、花卉苗圃8%、零星树木2%、养殖水面7%、房屋建(构)筑物12%,整体平均增幅为4.7%


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三条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前提下,经征收单位同意由原耕种的集体或者个人种植一年生作物的,自担风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各种农作物和林果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株)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按同类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建造的建(构)筑物以及大于8米的道路,其占地面积相应在成片种植面积中扣减,建(构)筑物以及大于8米的道路另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价值最高的一种植物且数量超种植总数的30%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征收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未到期的按重置价的50%予以补偿,到期不予补偿。

第七条  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四)对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核实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处理。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且补偿额度超过100万元或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且超标额度高于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物权人协商一致后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补偿费在包干费支出及其他情形的个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进行价格认定,或依有关规定委托、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价格认定结论或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零星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村民住宅搬迁补助标准:8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2000元/月/户(3人及以下),户每增加1人,增加500元/月/人。从发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起,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另行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宅基地补偿面积根据安置方式确定。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安置补偿面积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规定确定。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面积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已合法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登记发证面积确定。

(二)未登记发证,但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根据“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规定的确权登记原则确定。

(三)未登记发证且不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补偿标准由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月**日,原《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市政府按规定发布的用地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方案或协议约定执行。

本办法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修订分类明细表

来源:湛江政府网,具体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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