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站•北京】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实操技能高级研修班

教育   2024-11-10 17:36   河南  






专为民商事诉讼律师、法律事务工作者以及企业法务人员等精心设计,旨在通过系统专业的培训,提升参会代表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庭审技巧和证据运用能力。



课程亮点





1.王雷教授:将深入解析“双阶层民事司法三段论”及其在案件事实形成中的应用,围绕免证事实、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鉴定必要性、举证责任、法律事实推定、拟制规范及证明标准降低规范,结合典型案例如石材公司合同纠纷等,全面阐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证据规范的具体适用。


2.魏义欢老师:两天精讲涵盖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体系化视角下的证据规范、举证责任分配、全面准确的举证质证方法等关键内容。课程结合实体法定位和体系化思维,提供实战点评和真实庭审影像资料,帮助学员深入理解民事诉讼证据规范,掌握正确理解和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



课程时间和地点





课程时间:11月15日(周五)—17日(周日)【3天研修】

课程地点:北京市 



课程费用





研讨费:3999元/人,3人及以上2999元/人。

(含教材、讲义、会场、研讨、会务服务等费用)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发送给参会代表。



课程联系人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139-1124-889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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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和主讲专家





第一部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证据规范的具体适用

(一)双阶层民事司法三段论——案件事实的形成与民法学方法论的完善”,作为本次课程的方法论内容

1.民事法律适用实质上是一个“双阶层司法三段论”

2.民事案件事实形成环节存在一个“小司法三段论”

3.民法证据规范是小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

4.证据方法规范

5.举证责任一般规范

6.法律事实推定规范与举证责任倒置规范

7.证明标准规范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证据规范的具体适用

1.免证事实

2.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3.鉴定的必要性

4.举证责任一般规范

5.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

6.拟制规范

7.证明标准降低规范

围绕上述七部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证据规范的具体适用进行阐释。将合同编和合同编通则解释条文列举对应,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典型案例,如“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等对证据规范的具体适用进行阐述

参考阅读材料:“民事案件事实形成中的方法论命题”,《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民法证据规范论:案件事实的形成与民法学方法论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主讲专家: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青年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





第二部分:体系化视角下民事诉讼证据规范实操技能(两天精讲)

(一)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和法律要件

2.基本事实、间接事实、间接证据

(二)体系化视角下的证据规范

1.证据规范的实体法定位

2.证据规范的体系化思维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要求

1.举证责任的正置、倒置

2.举证责任的弱化

(四)如何全面、准确举证、质证

1.打开方式一:如何有效进行举证、质证

2.打开方式二:私文书证举证、质证要点

3.打开方式三:“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要点

4.打开方式四: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要点

5.打开方式五:当事人陈述的举证、质证要点

6.打开方式六:对证人进行的有效发问,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7.打开方式之七:刑事案件预决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五)新事实和新证据

(六)“授课老师真实庭审影像资料”实战点评

(七)按照裁判逻辑主线进行课程小结(正确理解和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





主讲专家:魏义欢,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2余年,办理房地产、婚姻家事、公司类诉讼等民商事案件4千余件。西南财经大学校外实务指导老师;四川师范大学校外实务指导老师。荣获全省“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岗位标兵”、庭审标兵、蓉城卓越法官称号、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政法之星”、“工匠精神”先进代表。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请以报到时课程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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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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