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临清一家蔬菜批发店被处罚

民生   2024-11-27 22:30   山东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3期)
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刘西华蔬菜批发店经营的食品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4日,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山东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刘西华蔬菜批发店经营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7日本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刘西华蔬菜批发店被抽检豇豆的检验报告(No:SDP202411725),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No:SDP20241172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鉴结〔2024〕开22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豇豆,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初检结论一致。本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刘西华蔬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没有收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0元
(四)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刘西华蔬菜批发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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