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发生交通事故,同桌饮酒的人需要担责吗?

学术   2023-04-25 18:33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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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必然需要承担责任的,但与驾驶员同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担责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桌饮酒劝酒不当或酒后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同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4种情形,“同桌人”应该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桌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其发生车祸死亡等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15民终2135号

叶先全、吴金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尤某在潢川县的吴某家吃饭喝酒,在与本案五个被告共同饮酒后的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摩托车摔倒后经潢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2019年12月5日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记载:2019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尤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返回家中时,未确保安全,致车辆失控,驶出有效路面,致尤某掉倒在道路东侧,导致尤某死亡、车辆及相关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根据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被告的询问笔录,事发当晚17点左右,有王某、叶某等人(即五个被告)一起在吴某家里吃饭喝酒。大约18点30分左右,王某、叶某等五人大约喝了1斤半白酒的时候,尤某来了,之后尤某喝了2两左右白酒。后因尤某和王某、叶某有一半顺路,所以本案被告均未护送,在回家途中,尤某自己骑摩托车摔倒死亡。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尤某虽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其生前饮酒至发生事故死亡时间相隔较短的事实,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尤某与叶某等人系同乡、朋友,在一起饮酒是人之常情,从公安调查情况来看,当天酒桌上并没有拼酒、斗酒的情况发生,但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都应当预见到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负有劝阻饮酒者不要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互提醒义务。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认识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但未进行有效的控制,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最终导致发生事故死亡,其个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在饮酒过程中,叶某、吴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虽没有证据证实五人对尤某有恶意劝酒行为,但在饮酒时也没有给予尤某有效的劝诫、疏导并阻止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尤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参照类似案件的处理,本院认为,五上诉人应当承担10%的责任为宜。

莫劝酒!

谨防乐极生悲!

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文字|罗子西

图片|网络

编辑|马媛媛

审核|杨安丽、孟蕊、刘承鑫、杜心仪、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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