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电梯修好的第二天就出事故了,谁来赔?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0-20 14:45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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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维修后再次发生故障,
乘梯人受伤后索赔,
维保公司、物业公司
责任如何划分?
请看湖南省邵阳市邵东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邵阳市某小区由某物业公司和某生活服务公司共同提供物业服务。某生活服务公司与杭州某电梯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对方为某小区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后杭州某电梯公司将小区电梯维保业务转委托给湖南某电梯公司,并签订《电/扶梯维护保养委托合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3年4月27日上午6时左右,业主李某从11楼乘坐电梯下楼时,因电梯发生故障下坠到2楼,导致其受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8687.35元。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14000元,建议伤后误工24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
经查,事故电梯2022年10月20日定期检测为合格。2023年4月26日19时09分,该电梯因故障停在三楼,某生活服务公司联系湖南某电梯公司进行维修,维保人员于当日21时06分回复电梯已恢复正常。
刚修好的电梯转眼就出事故?李某将某物业公司、某生活服务公司、杭州某电梯公司、湖南某电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234.35元。

法院判决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活服务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因电梯故障受伤,某生活服务公司、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使用单位,其聘请的电梯维保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某电梯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该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后12小时内再次发生故障,其作为专业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公司,未能及时查明电梯发生故障的原因,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伤,应当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某电梯公司将案涉小区电梯维保项目转委托给湖南某电梯公司,得到了某生活服务公司的同意,且湖南某电梯公司具有从事电梯安装(含维修)的资质,杭州某电梯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在乘坐电梯时并无剧烈跳动、乱按电梯楼层按钮等禁止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责任。
经核定,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0016.35元。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某生活服务公司、某物业公司对李某所受损失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4003.27元;湖南某电梯公司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6013.08元。

法官说法




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近年来亦发生不少安全事故。电梯运行一般涉及生产厂家、管理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同主体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乘梯人只需证明电梯坠落事实,并因电梯坠落遭受损害,即可要求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若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电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采取倒置规则。

2

赔偿主体的确定




1.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生产厂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因此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若因电梯自身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或者瑕疵,那么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电梯经检验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缺陷或瑕疵,电梯生产厂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未起诉电梯生产厂家。
2.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物业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某生活服务公司、某物业公司聘请的湖南某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维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维保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电梯的维修保养、日常运行维护等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电梯因故障维修后12小时内再次发生故障,湖南某电梯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责任人,未及时排除电梯安全隐患,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乘梯人如违反电梯使用须知或者误操作,则由乘梯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李某在乘坐电梯时并无剧烈跳动、乱按电梯楼层按钮等禁止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无需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责任。
来源:湖南高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亚东、吴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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