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4日电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现行海商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了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中国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当前,随着时代发展,海商实践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针对上述情况,修订草案对现行海商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
修订草案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一是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二是对一些重要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的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等。
在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同时,明确了船长在防治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职责,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的义务。
此外,海商法修订草案还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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