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0日),“百雀羚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属实”的话题登上热搜榜。
此前,有网友晒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11月14日反馈的《举报答复书》,称经过核查,关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雀羚”)生产的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而百雀羚此后发布情况说明,否认违法添加禁用原料,这引发更广泛的关注。
经立案调查,认定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产的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配方升级)(限用日期:20241105,批号:3R06YV11)不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规定的情况。
举报答复书
百雀羚情况说明
既然调查后没有发现问题,为何之前答复举报者时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药监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说,之前给予举报者的答复是基于举报内容和对举报内容的核查结果而给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不等于百雀羚违法行为属实,同样的道理,开展立案调查也不等于被调查的百雀羚一定存在违法事实,一切要视调查结果才能作出结论。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上海市药监局今年9月27日接有关举报反映,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其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中含有“圆叶牵牛提取物”,随即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核查处理。经初步核查,被举报的相关产品含有“圆叶牵牛提取物”。据此,上海市药监局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同时按规定答复举报人。需要指出的是,相关举报针对的是百雀羚有关产品使用了“圆叶牵牛提取物”,而非具体的使用时间。但此案中判断是否违法的关键就是具体的使用时间,如果在允许使用的时期内使用了“圆叶牵牛提取物”,并在禁用后未使用过,就会出现相关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但当事人因没有违法事实而不予处罚的情况。2021年5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将“圆叶牵牛提取物”列入禁用目录。此前,“圆叶牵牛提取物”并不禁用,是化妆品可用的原料。百雀羚涉及该原料的个别产品在禁用期前添加了“圆叶牵牛提取物”,并不违反规定。百雀羚还透露,2021年4月25日已对相关产品配方进行调整,并做了备案。2021年5月26日,也就是禁用“圆叶牵牛提取物”后,百雀羚再也没有生产过任何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的产品。记者从上海市药监局了解到,被举报的相关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并不违反规定,“圆叶牵牛提取物”是在这批产品被生产出来后的5月26日才作为化妆品原料被禁用的。药监部门还回复记者称,在禁令发布前生产的含有“圆叶牵牛提取物”的化妆品,未超出限用日期的,目前仍可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查看百雀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可以注意到,该公司于2017年3月5日备案的沪G妆网备字2017003990号“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最后一次涉及“圆叶牵牛提取物”成分。2021年4月25日备案的“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已无“圆叶牵牛提取物”成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2017年备案信息,来源:天眼查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最新备案信息,来源:天眼查相关监管部门和百雀羚方面的内部人士均向记者表示,脱离百雀羚使用“圆叶牵牛提取物”的具体时间这一关键依据,仅以《举报答复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百雀羚违法,是不妥当的。截至记者发稿时,已经有不少网友对百雀羚方面发布情况说明一事进行“解读”,称“百雀羚和监管部门硬刚”,这种“臆断”有失理性,甚至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责编:陈钇彤 审核:闫 华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