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活动中,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被广泛采用。合伙中经济往来十分常见,但约定不同时,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就会存在争议。出现矛盾后,一方主张借贷关系,另一方却声称是合伙关系。那么,如何区分是合伙还是借贷?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审理的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朋友关系,两人达成一致,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双方约定由张某出资10万,负责服装采买,不承担经营亏损;由李某负责服装店前期选址、店铺装修及经营,亏损由李某承担。张某按约定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后李某因家庭变故长期在外省,合伙计划处于搁置状态。张某多次要求李某退还出资,李某遂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如约偿还,张某就此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两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出资属合伙财产,未经清算不应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也就是说,构成合伙关系需要注意各方是否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不同于合伙关系的“共担风险”,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风险是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付息。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双方已达成约定张某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缺少“共担风险”要件,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而与出借资金获取收益的借贷关系特征更为吻合,故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进行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伙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合伙关系要求“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不是合伙关系的必备要素。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收益保底条款或者明确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该合伙协议无效。合伙关系可以因合伙事务结束、合伙人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事由解除。解除后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前不能直接请求财产分配。
此外,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合伙有风险,借贷要谨慎。无论是选择合伙还是借贷,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签订明确的合伙合同或借款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审核:赵霞、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