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这 3 家公司被通报!

时尚   2024-11-21 13:25   广东  

.家政公司虚假宣传、

经营许可证造假、

......................违反广告法……......................

这些违法行为,

......................查处!......................

.......................................................................

......................11月8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一批违法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最高罚款21.68万元


01

案例一

珠海市香洲区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以珠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主体注册企业账号,用注册商标“某悦”成立“某悦生活”家政服务连锁品牌,为扩张“某悦生活”连锁品牌“线下门店”的数量和扩大影响,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在北京、天津、广州、珠海等118个地市均开设有门店,当事人利用抖音平台审核的漏洞,通过购买服务找人代办的方式,获取706家与当事人无任何合作、加盟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后,向抖音平台申请审核,虚假认领为“某悦生活”账号的“线下门店”,同时为扩大销售量找人刷单9545次。从而吸引浏览量、增加流量、提升业务量获取利润。


当事人虚假认领线下门店和找人刷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共计罚没人民币21.68万元


02

案例二

珠海市香洲区某甜品店在美团平台
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甜品店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共计罚没人民币10.9万元。


03

案例三

珠海市香洲区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等多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


当事人在本公司网站栏目中发布“为不同需求人群(代孕、捐卵、捐精)的医疗过程保驾护航”等代孕广告,违反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某辅酶具有“改善精子质量,提高不育患者生育能力”等功效,未能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文件,违反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通过微店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某辅酶,违反了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多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20.56万元


04

案例四

珠海市斗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形象、彰显实力、推销商品,在该公司设立的网站发布商业广告,该广告含有不完整、不规范且没有审图号的“中国地图”(客户分布图)等内容,该“中国地图”缺失展示的部分主要包括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岛点,漏绘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漏绘中日海上归属范围线及南海断续线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05

案例五

珠海市高新区某水果店在美团平台
无证照经营案


当事人冒用他人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美团平台上进行线上销售水果果切、水果捞等食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共计罚没人民币1.6万元。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丨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13277033912)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珠海微时
欢迎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