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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到东方某果菜保鲜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液氨制冷工艺开展果菜保鲜作业,厂房内共使用4个液氨罐进行生产,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1620元。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02
邓某某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6日20时许,定安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邓某某于其居住的建筑物内(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瀚龙路直行800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定安县公安局查获,经依法办理,公安部门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邓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存在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行为,邓某某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安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1月31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罚款6000元,没收销售的非法烟花爆竹502件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0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海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批发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的行为,个别进货合同、流向登记表未归入档案。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7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04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前往海南某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大坡镇北昌石场建筑用玄武岩石场 进行现场核实,发现1处重大安全隐患:露天采场、排土场的边坡稳定性分析中,岩石力学参数未按照《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1016―2024)规定的方式获取;排土场稳定性分析计算显示1―1部面在强降雨工况下的安全系数1.045,小于规范要求的1.0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5条,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
王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永兴镇派出所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新街道当场查获非法销售鞭炮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永兴镇派出所当场查扣了其非法销售的鞭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王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5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决定给予王某某:一、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二、处人民币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生突发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第一时间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8827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