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子在拉萨接连被查!

政务   2024-11-13 23:51   西藏  






“我驾驶技术这么好
喝一点点酒不会怎样吧?”
对于这样的侥幸心理
必须拒绝
近期
拉萨交警查处了数起
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
现对其曝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27日11时56分

违法地点:拉萨市铜马路口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C****9

违法人姓名:普*

酒精浓度:69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7日21时39分

查获地点:拉贡路东嘎桥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7

违法人姓名:熊*

酒精浓度:42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9日15时17分

违法地点:城北大队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E****8

违法人姓名:土**

酒精浓度:39mg/100ml



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3日9时15分

违法地点:拉萨市北京中路广场路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9
违法人姓名:次****
酒精浓度:181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7日21时24分

查获地点:拉贡路东嘎桥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川J****7

违法人姓名:甘*

酒精浓度:125mg/100ml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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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拉萨交警

编辑(一审):贾鹏浩

责编(二审):王静

审核(三审):赵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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