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出嫁女”应依法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出嫁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案
【案例类型】出嫁女财产权益保护
【办案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基本案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了某村村民胡某诉村委会未按同等标准发放福利待遇一案。
胡某(女)系某村村民,结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胡某的子女张某、董某也落户于该村。2014年,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明确生活费资金来源于村集体理财利息收入,但针对落户在该村的出嫁女及女婿的生活费发放方案未获通过。2018年,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两节”费,但出嫁女不在发放范围,只按往年标准发放生活补助。2020年,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当年度出嫁女两节费从村户中外滩退耕退养专项资金中支出,出嫁女生活补助不再另行发放。
因该村未给胡某、张某、董某按村民待遇发放生活费和“两节”补贴,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按村民同等标准支付相应生活补助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出嫁女,结婚后并未将户籍迁出该村,张某、董某系胡某子女,从出生即落户在该村,三人均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经济财产收益的权利,遂判决村委会向胡某、张某、董某支付相应生活补助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维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实中有许多出嫁人户籍未迁出,其子女也随出嫁女入户或迁回,村民认为这会影响自身分配权益,反对出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因此在分配集体所得利益时,部分村委会对于出嫁女往往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进行“特别约定”,使得出嫁女不能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本案法院的判决保障了出嫁女及其子女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通过本案的推广,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
【案件点评】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及五十六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胡某及其子女作为原住村民,因婚姻和性别因素面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公平待遇。通过诉讼途径,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个案中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同时本案强调了村务管理、村规民约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